高娃医院(“服务”运营主体, “高娃医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规定,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迅速妥善处理与此相关的申诉和不满,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高娃医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如处理目的发生变化,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获得额外同意。
1. 民事申请处理
为了确认申请人身份、确认申请内容、为调查事实而进行联系和通知、以及通知处理结果而处理个人信息。
2. 商品或服务提供
为提供医疗服务、预约管理、咨询、发送合同和发票、提供内容、个人身份验证、费用结算和支付而处理个人信息。
3. 营销和广告使用
为提供新型和定制化服务、提供活动和广告信息及提供参与机会、确认服务有效性等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处理和保留期间)
① 高娃医院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间内,或在从信息主体那里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间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留期间如下:
1. 商品或服务提供
• 相关个人信息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过<5年>用于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据:付款和服务提供记录管理
• 相关法律规定:付款和商品供应记录:5年 / 合同或要约撤回记录:5年
2. 民事申请处理
• 相关个人信息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过<3年>用于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据:申请记录管理
• 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投诉或纠纷解决记录:3年
3. 营销和广告使用
• 相关个人信息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过<1年>用于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据:营销和广告使用
• 相关法律规定:展示/广告记录:6个月
第3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高娃医院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商品或服务提供
• 必需项目:手机号码、姓名、出生日期、性别
• 可选项目:信用卡信息、银行账户信息
2. 民事申请处理
• 必需项目:手机号码
• 可选项目:电子邮件地址
3. 营销和广告使用
• 可选项目: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第4条(关于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
① 在为14岁以下儿童收集个人信息时,高娃医院应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收集必要的最少个人信息。
• 必需项目: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关系、联系方式
第5条(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高娃医院仅在第1条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或第18条情形时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情况如下:
• 高娃IT
接收方:Boostree合作伙伴公司
使用目的:主页预约管理和医疗记录管理
保留期限:至合同终止时
• Vegas CRM
接收方:TNH有限公司
使用目的:医疗记录管理
保留期限:合同终止后5年
• 卡卡奥
接收方:卡卡奥公司
使用目的:发送通知消息
保留期限:根据卡卡奥政策
第6条(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① 为便利个人信息业务处理,高娃医院按如下方式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任务:
• 受托方名称:Boostree合作伙伴公司
• 委托业务:主页服务和预约管理
第7条(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和方法)
① 当个人信息因保留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而不再必要时,高娃医院在不拖延的情况下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选出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并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2. 销毁方法:对于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
第8条(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式)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高娃医院行使查阅、更正、删除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第9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高娃医院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1. 管理措施:制定内部管理计划和员工培训
2. 技术措施:管理访问权限和运行访问控制系统
3. 物理措施:控制计算机机房和数据存储室的访问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姜贤旭
• 职位:医疗主任
• 联系方式:02-591-7776
第11条(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 负责人:姜贤旭
• 联系方式:02-591-7776
第12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因个人信息侵害而寻求救济时,可咨询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无需区号)
2.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118(无需区号)
3. 最高检察机关:1301(无需区号)
4. 警察厅:182(无需区号)
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