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娃醫院(”服務”運營主體, “高娃醫院”)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規定,為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迅速妥善處理與此相關的申訴和不滿,特制訂並公開如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 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第1條(個人資料處理目的)

高娃醫院為以下目的處理個人資料。所處理的個人資料不得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如處理目的發生變化,將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採取必要措施,包括獲得額外同意。

1. 民事申請處理
為了確認申請人身份、確認申請內容、為調查事實而進行聯繫和通知、以及通知處理結果而處理個人資料。

2. 商品或服務提供
為提供醫療服務、預約管理、諮詢、發送合約和發票、提供內容、個人身份驗證、費用結算和支付而處理個人資料。

3. 行銷和廣告使用
為提供新型和客製化服務、提供活動和廣告資訊及提供參與機會、確認服務有效性等目的而處理個人資料。

第2條(個人資料處理和保留期間)

① 高娃醫院在法律規定的個人資料保留和使用期間內,或在從資料當事人那裡收集個人資料時獲得同意的個人資料保留和使用期間內處理和保留個人資料。

② 各項個人資料的處理和保留期間如下:

1. 商品或服務提供
• 相關個人資料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過<5年>用於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據:付款和服務提供記錄管理
• 相關法律規定:付款和商品供應記錄:5年 / 合約或要約撤回記錄:5年

2. 民事申請處理
• 相關個人資料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過<3年>用於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據:申請記錄管理
• 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投訴或糾紛解決記錄:3年

3. 行銷和廣告使用
• 相關個人資料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過<1年>用於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據:行銷和廣告使用
• 相關法律規定:展示/廣告記錄:6個月

第3條(處理的個人資料項目)

高娃醫院處理以下個人資料項目:

1. 商品或服務提供
• 必需項目:手機號碼、姓名、出生日期、性別
• 可選項目: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

2. 民事申請處理
• 必需項目:手機號碼
• 可選項目:電子郵件地址

3. 行銷和廣告使用
• 可選項目: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第4條(關於14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料處理)

① 在為14歲以下兒童收集個人資料時,高娃醫院應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收集必要的最少個人資料。
• 必需項目: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身份關係、聯繫方式

第5條(關於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① 高娃醫院僅在第1條規定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僅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或第18條情形時才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② 個人資料向第三方提供情況如下:

• 高娃IT
接收方:Boostree合作夥伴公司
使用目的:主頁預約管理和醫療記錄管理
保留期限:至合約終止時

• Vegas CRM
接收方:TNH有限公司
使用目的:醫療記錄管理
保留期限:合約終止後5年

• 卡卡奧
接收方:卡卡奧公司
使用目的:發送通知訊息
保留期限:根據卡卡奧政策

第6條(關於個人資料處理委託)

① 為便利個人資料業務處理,高娃醫院按如下方式委託個人資料處理任務:

• 受託方名稱:Boostree合作夥伴公司
• 委託業務:主頁服務和預約管理

第7條(個人資料銷毀程序和方法)

① 當個人資料因保留期限屆滿或處理目的達成而不再必要時,高娃醫院在不拖延的情況下銷毀相關個人資料。

② 個人資料銷毀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銷毀程序:選出需要銷毀的個人資料,並經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批准後銷毀。
2. 銷毀方法:對於電子檔案形式的資訊,採用無法再現記錄的技術方法。

第8條(資料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行使方式)

資料當事人可隨時向高娃醫院行使查閱、更正、刪除或停止處理個人資料等權利。

第9條(個人資料安全保障措施)

高娃醫院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安全:

1. 管理措施:制定內部管理計畫和員工培訓
2. 技術措施:管理訪問權限和運行訪問控制系統
3. 物理措施:控制計算機機房和資料存儲室的訪問

第10條(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姓名:姜賢旭
• 職位:醫療主任
• 聯繫方式:02-591-7776

第11條(個人資料查閱請求)

▶ 個人資料保護部門
• 負責人:姜賢旭
• 聯繫方式:02-591-7776

第12條(權益侵害救濟方法)

資料當事人因個人資料侵害而尋求救濟時,可諮詢以下機構:

1. 個人資料紛爭調解委員會:1833-6972(無需區號)
2. 個人資料侵害舉報中心:118(無需區號)
3. 最高檢察機關:1301(無需區號)
4. 警察廳:182(無需區號)

第13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的變更)

① 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高娃醫院(”服務”運營主體, “高娃醫院”)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規定,為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迅速妥善處理與此相關的申訴和不滿,特制訂並公開如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 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第1條(個人資料處理目的)

高娃醫院為以下目的處理個人資料。所處理的個人資料不得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如處理目的發生變化,將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採取必要措施,包括獲得額外同意。

1. 民事申請處理
為了確認申請人身份、確認申請內容、為調查事實而進行聯繫和通知、以及通知處理結果而處理個人資料。

2. 商品或服務提供
為提供醫療服務、預約管理、諮詢、發送合約和發票、提供內容、個人身份驗證、費用結算和支付而處理個人資料。

3. 行銷和廣告使用
為提供新型和客製化服務、提供活動和廣告資訊及提供參與機會、確認服務有效性等目的而處理個人資料。

第2條(個人資料處理和保留期間)

① 高娃醫院在法律規定的個人資料保留和使用期間內,或在從資料當事人那裡收集個人資料時獲得同意的個人資料保留和使用期間內處理和保留個人資料。

② 各項個人資料的處理和保留期間如下:

1. 商品或服務提供
• 相關個人資料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過<5年>用於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據:付款和服務提供記錄管理
• 相關法律規定:付款和商品供應記錄:5年 / 合約或要約撤回記錄:5年

2. 民事申請處理
• 相關個人資料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過<3年>用於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據:申請記錄管理
• 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投訴或糾紛解決記錄:3年

3. 行銷和廣告使用
• 相關個人資料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保留和使用不超過<1年>用於上述使用目的。
• 保留根據:行銷和廣告使用
• 相關法律規定:展示/廣告記錄:6個月

第3條(處理的個人資料項目)

高娃醫院處理以下個人資料項目:

1. 商品或服務提供
• 必需項目:手機號碼、姓名、出生日期、性別
• 可選項目: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

2. 民事申請處理
• 必需項目:手機號碼
• 可選項目:電子郵件地址

3. 行銷和廣告使用
• 可選項目: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第4條(關於14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料處理)

① 在為14歲以下兒童收集個人資料時,高娃醫院應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收集必要的最少個人資料。
• 必需項目: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身份關係、聯繫方式

第5條(關於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① 高娃醫院僅在第1條規定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僅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或第18條情形時才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② 個人資料向第三方提供情況如下:

• 高娃IT
接收方:Boostree合作夥伴公司
使用目的:主頁預約管理和醫療記錄管理
保留期限:至合約終止時

• Vegas CRM
接收方:TNH有限公司
使用目的:醫療記錄管理
保留期限:合約終止後5年

• 卡卡奧
接收方:卡卡奧公司
使用目的:發送通知訊息
保留期限:根據卡卡奧政策

第6條(關於個人資料處理委託)

① 為便利個人資料業務處理,高娃醫院按如下方式委託個人資料處理任務:

• 受託方名稱:Boostree合作夥伴公司
• 委託業務:主頁服務和預約管理

第7條(個人資料銷毀程序和方法)

① 當個人資料因保留期限屆滿或處理目的達成而不再必要時,高娃醫院在不拖延的情況下銷毀相關個人資料。

② 個人資料銷毀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銷毀程序:選出需要銷毀的個人資料,並經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批准後銷毀。
2. 銷毀方法:對於電子檔案形式的資訊,採用無法再現記錄的技術方法。

第8條(資料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行使方式)

資料當事人可隨時向高娃醫院行使查閱、更正、刪除或停止處理個人資料等權利。

第9條(個人資料安全保障措施)

高娃醫院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安全:

1. 管理措施:制定內部管理計畫和員工培訓
2. 技術措施:管理訪問權限和運行訪問控制系統
3. 物理措施:控制計算機機房和資料存儲室的訪問

第10條(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姓名:姜賢旭
• 職位:醫療主任
• 聯繫方式:02-591-7776

第11條(個人資料查閱請求)

▶ 個人資料保護部門
• 負責人:姜賢旭
• 聯繫方式:02-591-7776

第12條(權益侵害救濟方法)

資料當事人因個人資料侵害而尋求救濟時,可諮詢以下機構:

1. 個人資料紛爭調解委員會:1833-6972(無需區號)
2. 個人資料侵害舉報中心:118(無需區號)
3. 最高檢察機關:1301(無需區號)
4. 警察廳:182(無需區號)

第13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的變更)

① 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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